我在5月27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所作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提出意見。
報告書的建議之一,是廢除附表3的整個例外罪行列表,從而撤銷法庭在行使判刑酌情決定權方面的限制,讓法庭經考慮罪行的嚴重程度和被定罪者的情況後,可全權酌情判處適當而 足夠的刑罰,包括即時和暫緩執行的刑罰。
可是,附表3的部份罪行被視為嚴重罪行,例如誤殺或強姦,若將附表3統一廢除,會否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令人誤以為這些罪行再沒有嚴重性,令擬犯罪者更誤會以為可以「搏一搏」,從而增加了強姦罪行的發生。我認為任何侵犯的行為對所有人而言都是嚴重的罪行,所以詢問政府會否考慮將附表3的較嚴重及次要嚴重罪行分開處理。
另外,很多婦女團體都認為所有穢褻案件都屬侵犯行為,除了現有的強姦或企圖強奸被列入嚴重罪行附表外,建議局方應將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嚴重猥褻行為列入嚴重罪行附表內。
我相信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會引起很多婦女團體的關注,希望委員會能夠安排一個特別會議,邀請關心此議題的團體一起討論,表達意見。
當日發言及政府回應的錄影片段,可瀏覽以下網址:
http://youtu.be/wu-EEjZDRdc
歡迎您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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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例外罪行」:
現宣布以下罪行為例外罪行─
1.誤殺。
2.強姦或企圖強姦。
3.毆鬥。
4.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5或6條的任何罪行。
5.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0、11、12、13、14、17、19、20、21、22、23、28、29、30、36或42條的任何罪行。
6.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的任何罪行或任何企圖罪行。(由1978年第1號第8條修訂)
7.《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III部任何一條所訂的罪行。(由1981年第68號第56條代替)
8.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或12條的任何罪行。
9.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3條的任何罪行。 (由1972年第250號法律公告增補)
10.《武器條例》(第217章)第4或10條所訂的任何罪行。 (由1981年第69號第19條增補)
(由1971年第5號第12B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