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珮帆議員:主席,本人接獲多宗市民求助個案,指有不良機構透過招聘廣告或朋輩推薦方式招攬營銷商,求職者見工時被誤導須支付巨額培訓費用才會獲聘,招聘機構甚至主動帶領學生或沒有入息證明的求職者前往財務公司借貸以支付巨額培訓費,獲聘後須以類似層壓式推銷手法進一步向親朋銷售英語課程或美容療程,若銷售額不足便無法取回已支付的巨額培訓費,亦無法償還高息借貸,往往需要家人協助還債。由於大部分被誤導的求職者均為入世未深及沒有還款能力的學生或二十五歲以下青年,在欠缺入息證明的情況下獲批年利率高達47.45%的貸款,在“易惜易還”及“即批貸款”無須入息證明的廣告洗腦下,誤以為易借真的易還,結果卻欠債無法償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沒有就免入息證明借貸的廣告作出適當監管,或規定貸款機構為學生或二十五歲以下青年提供免入息審查貸款須設定上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制訂相關法例,避免學生或青年誤墮招聘和借貸陷阱
(二)當局有否統計,現時學生或二十五歲以下青年透過免入息審查向財務公司借款的宗數、涉及款額及償還息率是多少;若有,請以表列方式列出各貸款機構所涉的宗數、款額及息率為何;若否,沒有統計的原因是甚麼;及
(三)現時有否措施,確保財務公司等貸款機構必須向借款人清楚說明借貸利率等各項細節,必須簽妥文件作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加強有關措施?
口頭答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葛議員的問題涉及不同政策局,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就質詢的第(一)及第(三)部分,目前,除獲豁免的機構外,任何人士如經營放債人業務,均必須按《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領取牌照,並受該條例所規管。放債人牌照由牌照法庭負責審批。公司註冊處處長負責處理牌照申請及續期的行政事宜,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警務處則負責執法工作,包括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並會就牌照事宜向牌照法庭提供意見。
除領牌的規定外,《放債人條例》載有有關貸款協議的形式、利率、還款安排、廣告、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等事宜的規定。就廣告方面,《放債人條例》第26條規定有關廣告須以顯著的方式展示放債人的名稱及牌照號碼,以及按條例訂明的方式列明擬收取的貸款利率。此外,立法會於2012年7月通過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禁止針對消費者的不良營商手法,該條例適用於商品及服務,包括放債人的服務。根據該條例,任何商戶的營業行為,包括放債人的廣告宣傳,如遺漏、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而如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是不會作出交易決定的,則有關營業行為即屬誤導性遺漏的罪行。當局正就條例的執法指引擬稿諮詢持份者及公眾,並計劃在2013年內實施該條例。
至於利率及還款細節等事宜,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8(1)條,放債人必須在貸出款項前,以書面擬備一份符合條文要求的備忘錄或摘記,並由借款人親自簽署,否則還款協議將不得強制執行。《放債人條例》第18(2)條進一步訂明,該份書面備忘錄或摘記必須載有貸款協議的全部條款,尤其須列明的項目包括放債人、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聯絡資料、訂立協議及作出貸款的日期及地點、借貸款本金額、償還貸款的條款,以及所收取的貸款利率。針對貸款利率的表述方式,《放債人條例》附表2亦詳細訂明計算真正百分比年利率的方法。
除相關法例規定外,當局亦有採取措施打擊不良收債行為。警務處近年已加強向公眾宣傳,借款人應選擇持有牌照的放債人,同時須慎重考慮本身的還款能力,以減少日後可能承受的不良後果。自2011年1月起, 牌照法庭亦已接納警務處的建議,在審批放債人牌照申請時加入新的發牌條件,包括要求放債人及其收債人士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不得騷擾任何人,也不應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債手法等,以進一步規範與持牌放債人有關的收債行為。根據《放債人條例》第29(1)(c)條,任何持牌放債人不按照其牌照內所列條件經營該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就葛議員提及有關求職者受騙的個案,勞工處及警務處已推行各種宣傳工作,向青年人推廣提防求職陷阱的信息,包括在“互動就業服務網站”下設立“提防求職陷阱”專題網頁;在大型戶外電視屏幕播放宣傳動畫;發放新聞稿及在報章刊登廣告;在電台、電視台播放宣傳聲帶及“警訊”等節目,並在全港中學、大專院校、各區民政事務處、青年中心及互助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轄下諮詢服務中心等地點派發小冊子,列舉一些常見的行騙方式及辨識求職陷阱的方法,提醒青年人須提高警覺,以及如有懷疑的地方,應諮詢家人或朋友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向警方及勞工處尋求協助。
就質詢的第(二)部分,當局並無青年向財務公司貸款條款方面的統計資料及相關投訴個案數字。搜集有關貸款額及利率的準確資料有一定技術困難,亦涉及商業資料,當局目前未有計劃進行此方面的統計。
葛珮帆議員:主席,政府似乎尚未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我手上有數十宗青年求助個案,他們都是到傳銷公司面試,結果被人帶到財務公司借貸。他們並沒有收入證明、資產或還款能力,但卻借貸了萬多至三萬多元,息率高達47厘,他們如何能償還呢?
本星期曾有記者到這些公司“放蛇”,發現公司內已有數百人在等候,這些公司仍然採用相同的手法經營。很明顯,這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由此亦可看到現時政府對財務公司的監管過於寬鬆,讓其有機可乘,藉欺騙青年人到財務公司借貸而取得收入。現時,財務公司甚至可以提供按揭貸款,為何當局對財務公司的監管可以如此寬鬆呢?
民建聯認為政府應盡快檢討目前的《放債人條例》,加強監管財務公司的業務運作,包括考慮應否將之列入金融管理局的監管範圍內並監管相關從業員,以及研究如何適當限制其向仍在求學及沒有還債能力的學生及人士提供高息貸款。
請問局長,還要等待至何時才行;究竟要有多少名學生受騙,當局才會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 會否盡快檢討《放債人條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正如我的主體答覆指出,政府現時有一連串及各方面的法例針對不良的營銷手法,包括我剛才所說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該條例有助打擊一些不良的營銷手法。
在監管方面,《放債人條例》有詳細條文規管放債人及放債方面的協議條款、說明文件及資料等各方面事宜。有需要借貸的人士應看清楚所有條款,在確認條款後簽署的協議才有效力。我認為現行法例提供的這個法律框架已能針對現時的情況,因此並無需要加強監管。
但是,我想指出葛議員提問最核心的部分,便是青年人可能入世未深且見識不廣,因而不知就裏地在財務公司簽署那些文件。我認為應在宣傳方面多下點工夫,而正如我剛才在主體答覆中提到,政府已透過警方、勞工處及各方面推行各種宣傳工作。就這方面,我認為一定要加強宣傳。我在此呼籲,亦透過民建聯共同呼籲,青年人求職或到財務公司時要比較小心。對於這些不良手法,我們會加強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