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女士發聲!
女士面對職場性騷擾及偷拍投訴無門
有女士向我反映曾在公司派對遭男同事酒後「博懵」,除被對方擁抱,甚至被摸臀部及強吻,但因擔心報警會被僱主視為麻煩,當事人唯有啞忍一段時間,寧願選擇轉工離職。亦有女侍應投訴目擊顧客用手機偷拍其身體部位,同老闆講,老闆只叫她自己避開,感覺很無助。
針對此問題,我們於去年十二月至上月就職場性騷擾和偷拍訪問了173位在職女士,結果顯示90%受訪者認為在工作場所被人用電子產品偷拍私人部位已屬性騷擾;89%認為僱主有責任防止僱員偷拍,另有52%認為現時法例不足以防止女性被偷拍。
部分女性不清楚偷拍及性騷擾法例,受害者亦擔心向僱主投訴後會增壓力或失去工作,我們建議僱主應為偷拍及性騷擾訂明處理機制,讓受害員工在求助時,不必擔心被視為製造麻煩或笑柄。
我們亦促請政府立法監管隱蔽式攝錄器,及檢討現時對有關性騷擾及偷拍的罰則是否過輕,香港可參考美國將偷拍列為罪行,相信加重刑罰有助阻嚇犯案者。
女士們要提高警覺,若有懷疑遭偷拍及性騷擾應立即報警,不要沉默啞忍。
婦女事務委員會
職場性騷擾及偷拍調查
(新聞稿)
2016.3.6
一.調查
調查目的:了解女性職場性騷擾及被偷拍的情況
訪問日期:14/12/2015至26/2/2016
問題數目:共11條問題
調查途徑:問卷調查
訪問對象:在職女性
有效被訪人數:173名
二.調查撮要 – 職場性騷擾投訴無門
性騷擾是職場常見的問題,除一般常見的言語和身體接觸外,近年偷拍行為
也可能構成性騷擾,因為隨著智能電子產品的普及,這類電子產品(如手機)
逐漸淪為一些不法之徒的犯案工具。早前一名年輕女記者在公司懷疑被人在
身後以智能手機偷拍裙底,亦有一名女侍應遭偷拍走光照片後被放上網,惹
來不少中傷留言及性騷擾的行為,民建聯婦女事務委員會對事件表示關注。
為了解女性職場性騷擾及被偷拍的情況,我們早前訪問了173名在職女性,
調查結果顯示,曾在工作場所被偷拍的受訪者,大多選擇報警而沒有向僱主
求助,也有分別超過四成受訪者對現時法例防止女性被偷拍表示不知情,亦
有近九成認為僱主有責任採取措施防止僱員被偷拍。由此可見,一般在職女
性一旦遇上職場性騷擾或偷拍時,因不知道有關的法例保障(例如按<性別歧
視條例>向平機會投訴),也因僱主對防止性騷擾沒有清晰的指引,令她們投
訴無門。
我們認為僱主應制定和盡快落實防止性騷擾的措施,保障僱員,並鑑於現時
未有清晰刑法處理及界定「偷拍」這類罪行,故建議完善及制定新法例,將
偷拍行為視為嚴重的「性侵犯行為」處理,懲處一些侵犯他人私隱(例如偷
拍他人的私處、更衣及沐浴)的行為,對偷拍者施以高度阻嚇性,有效保障
受害人。同時趁三八婦女節臨近在即,我們藉此提醒女士們提高警覺,一旦
懷疑被偷拍或被性騷擾,不要沉默啞忍,應立即報警求助。
三.調查結果
1. 受訪者年齡:18-29歲(21.4%),30-39歲(27.2%),40-49歲(17.6%),50歲或
以上(24.3%);
2. 從事行業方面,(46.8%)受訪者為文職,(28.3%)為服務業,(13.3%)為其他;
(9.2%)為飲食業;(2.3%)為藍領;
3. 九成受訪者如果在工作場所被同事/上司用電子產品(手機或平板電腦等)偷
拍私人部位(胸部或裙底等),會視為被「性騷擾」(90.2%)及被侵犯「私隱」
(91.9%);
4. 曾經在工作場所被偷拍私人部位的受訪者不足一成(5.8%),當中報警處理的
有(70%),與家人訴說(20%),啞忍(10%),但沒有人向僱主求助;
5. 沒有在工作場所被偷拍的九成四(94.2%)受訪者中,如果被偷拍會報警處理的
有(34.4%),向僱主求助(31.9%),與家人訴說(20.9%),啞忍(12.9%);
6. 對於現時法例是否足夠防止女性被偷拍,認為不足夠的有五成一(51.4%),認
為足夠的僅半成(5.2%),不知道的有四成三(43.4%),;
7. 近九成(89%)受訪者認為僱主有責任採取措施防止僱員被偷拍;
8. 近兩成(19.7%)受訪者曾經在工作場所遇過性騷擾,當中報警的有(35.3%),與
家人訴說(20.6%),啞忍及向僱主求助的分別有(17.6%),其他的(8.8%)。至於
在工作場所沒有遇過性騷擾的有八成(80.3%)。
四.總結
9. 是次調查結果顯示,九成受訪者都認為偷拍私處的行為,視為被性騷擾及侵
犯個人私隱。
現時的法律規管及保障有兩個層面:
一.《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市民免受性騷擾。按照法例規定,性騷擾是屬於民
事違法行為。法例訂明,性騷擾是指一個人受到令人厭惡的性注意,包括
觸碰、向對方說出與性有關的事情和提出性要求。性騷擾亦包括營造一個
在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使受騷擾者感到受威嚇,被冒犯或侮辱。如
果一名僱員在工作間被另一位僱員用手機偷拍其裙底,而該僱員感到被冒
犯或侮辱,此行為可能會構成性騷擾。受害人可自行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
,亦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並透過調停解決問題。
二. 另一方面,比較嚴重的性騷擾行為,例如偷拍裙底,根據法例,在不同情
況下偷拍猥褻照片,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
條「遊蕩」或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分別最高可
處監禁2年及5年;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
序行為」,最高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
統」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另外,如偷拍行為涉及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
料,並在收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違反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
料私隱專員可向有關人士發出執行通知。
10. 超過九成受訪者表示沒有在工作場所被偷拍,但被問及如果發生這類事件
的處理方法,分別有超過三成的受訪者表示會報警處理或向僱主求助。調
查結果反映,現今大多數的職業女性,一旦在工作場所被偷拍,她們都不
會沉默啞忍,挺身舉報,也會主動與僱主投訴,反映職業女性對自我保護
的意識提高了。但當中亦有一成二(12.9%)會啞忍,顯示有部分女性若遇到
偷拍的情況,仍然表現沉默,不敢揚聲。
11. 至於曾在工作場所被偷拍私人部位的受訪者中,七成會報警處理,但卻沒
有向僱主求助,有可能她們覺得即使投訴也不會有結果,也可能她們根本
不知道公司處理性騷擾的指引和機制,有些則擔心會被視為製造麻煩或引
為笑柄,又或害怕遭受報復,因此大部分寧願選擇報警。
12. 超過五成受訪者認為現時對防止女性被偷拍的法例不足夠,不知道法例的
超過四成,可見仍有很多女性不知道或不察覺偷拍行為的法例,也反映政府
對反偷拍行為的資訊和宣傳不足。
13. 近九成受訪者認為僱主有責任採取僱員防止被偷拍的措施,反映僱員都希
望僱主能夠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不受任何騷擾及遭受性別歧視。《性別歧視條例》為僱傭範疇提供免受性騷擾的保障,按照條例規定,僱主有責任去防止工作間性騷擾的發生;即使僱主對所發生的行為並不知情,仍可能要負上轉承責任,因此採取積極預防措施才是合適的對策。
14. 曾在工作場所遇過性騷擾的受訪者,大部份是從事服務行業,可能服務業經
常要直接接觸顧客,受顧客性騷擾的機會也較大,當中較多選擇報警,但也
有選擇與家人訴說、向僱主求助及啞忍,估計由於性騷擾的行為可以涉及不
同層面(例如言語或觸踫等),所以受害者也會因應嚴重性而作出不同的處理
方法。
五.建議
一.我們認為所有公司有責任為僱員提供一個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要在工作
間有效地阻止性騷擾發生,僱主應制定和盡快落實防止性騷擾的措施,保障
僱員的權利,同時應加強公司上下對性騷擾的認識,建立及培養互相尊重和
平等待人的企業文化,保障僱員免受性騷擾。
二.鑑於近年愈來愈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機等電子產品進行偷拍,但香港現時沒
有一項清晰一致的刑法處理及界定「偷拍」這類罪行,警方只能以行為不檢、
遊蕩或不誠實使用電腦等較輕懲罰性的罪行,檢控偷拍裙底行為,此不足以
反映偷拍行為的嚴重性,亦不具足夠的阻嚇力,同時市民亦不容易理解此行
徑的嚴重性。反觀美國將偷拍行為定為罪行,前者已有明文法規#Visual
surveillance with prurient intent,因此我們認為要與時並進,進一步完善及制
訂新法例,將偷拍行為視為嚴重的「性侵犯行為」處理,懲處一些侵犯他人
(不管男或女)私隱(例如偷拍他人的私處、更衣及沐浴)的行為,透過對
偷拍者施以高度阻嚇性,有效保障受害人。
#2010 Maryland Code Criminal Law: Title 3-Other crimes against the person,
Subtitle 9, Section 3-902
三.除職場性騷擾外,早前本港發生多宗偷拍事件,包括荔枝角公眾泳池女更衣
室被人安裝針孔鏡頭。由於現時偷拍儀器五花八門,防不勝防,因此提醒市
民,特別是女士們必須提高警覺,使用公眾場所的廁所或更衣室時留意是否
有可疑物件,若有懷疑應立即報警處理。如有市民懷疑被人偷拍而感到不安
或被侵犯,不要沉默啞忍,或如果當事人發現自己遭人偷拍後被上載至互聯
網,應立即報警求助。
四.促請政府立法監管隱蔽式攝錄器,並建議檢討現時對有關性騷擾或偷拍的罰
則是否過輕,相信加重刑罰有助阻嚇犯案者。另外,呼籲各公眾場所、商戶及
政府部門關注有關情況,並加強巡視,防止偷拍罪行發生。
新聞查詢:葛珮帆 9031 7995
近年性騷擾投訴個案數字
年份(1月至12月) |
平機會收到的性騷擾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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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投訴人性別: 男士 |
投訴人性別: 女士 |
涉及僱傭範疇的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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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98 |
5 |
93 |
87 |
2014 |
69 |
10 |
59 |
57 |
2015 |
59 |
8 |
51 |
51 |
資料來源:平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