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對近日有一位女士因為某醫療美容集團的服務而逝世感到十分難過,亦祝願留院的3位女士早日康復。此外,我想藉此機會向他們的家人表示慰問。
代理主席,我要申報,我有家人從事美容行業。由於這緣故,我對美容業有若干認識。我覺得如果將今天這項議案的題目“監管美容業”改為“監管高風險醫學美容”,可能更切合社會需要,因為高風險醫學美容療程才是目前可能影響健康,甚至導致死亡個案的主要成因。
我認為要監管高風險醫學美容,可以從服務範圍、銷售和執行3方面入手。
在服務範圍方面,美容業界向我反映,現時香港約有5000間美容院,約有6萬名從業員。今天,大部分美容院在提供產品和服務時,均會採用不同儀器。所以,他們最擔心的是,“一刀切’這種方法” - 即把侵入性醫療美容程序等同高風險醫療程序,規定醫生才可以進行 - 會導致很多現有美容院可以提供的服務將來不可以再提供,尤其是透過相對低風險的美容儀器提供的服務,例如低度數的激光、彩光、紋眉或磨沙等有限度的侵入性服務。剛才已有多位議員舉出不少例子。如果美容院將來不可以再提供有關服務,便會嚴重影響行業的生存空間。大量美容院可能無法繼續經營,亦可能導致大批美容從業員失業。
所以,我覺得適當而清楚界定哪些服務屬於低風險的一般美容儀器服務、哪些屬於高風險的美容服務,以及有何美容儀器可以讓取得相關儀器操作資格的美容從業員操作,是十分重要的。
要留意的是,科技發展十分迅速,經常有新產品及儀器推出市場,法例一般追不上科技。所以,法例要有一定的彈性,不要妨礙行業的發展。
大部分美容院均不會亦不敢提供高風險侵入性或注入式的醫療美容服務,反而有醫療集團利用“美容”作招徠,亦有美容院透過醫生提供有關服務。所以,我贊成規定高風險的醫療美容程序須由具專業資格的醫護人員執行。但是,對於新加坡的現有模式,我便有保留。
在銷售方面,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我認為應該將預繳式銷售的美容服務納入法例之內,容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取消合約。
民建聯在2010年回應“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費權益公眾諮詢文件”時已經提出,應該把美容及纖體等預繳式銷售合約包括在法例的規管之內。
民建聯在2010年進行的調查的結果亦顯示,超過六成四受訪者贊成立例,容許市民在購買美容纖體等套票後,可以在指定時間內解除合約。此外,由於當時接二連三發生瑜珈公司及美容院倒閉事件,所以民建聯進一步提議,研究從預繳費用中抽取部分款額,以設立賠償基金。調查結果亦顯示,超過五成六受訪者贊成設立賠償基金的建議。
民建聯最近亦曾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在透過廣告選擇服務的受訪者當中,有接近一半受訪者不明白美容項目的內容和風險,而我們亦發現不少廣告濫用“醫學”等名詞。所以,我同意應該加強對有關廣告的監管,並同意原議案提出,要“列明業界和醫護人員必須事先清楚向準備接受療程的顧客全面披露風險和可能出現的後遺症”,以及修正案所述“清晰界定業界和醫護人員在事故發生後須要承擔的責任,並確立相關事故呈報機制”的建議。
我們認為,將預繳式銷售美容服務的“冷靜期”納入明年生效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之內,可以有效打擊不良銷售手法。
至於執行方面,雖然經常有人說“要靚唔要命”,但黃碧雲議員剛才亦提及 - 而我亦相信 - 消費者最關心的是“要靚”,但並非“唔要命”,即要靚而不會使生命受危害。所以,當局在執行監管的同時,亦應該研究進一步提升美容師的專業培訓制度,推動美容師的專業發展,以專業的態度為顧客提供安全的美容服務,令美容行業可以健康發展,令香港的女士在靚之餘,亦可以安心。
為了讓大家對醫學美容有更清晰的瞭解,我已經去信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主席,要求召開公聽會,邀請包括醫療和美容業代表出席表達意見,希望就醫療美容的規管進行全面而開放的討論。
我亦希望由當局成立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轄下的工作小組成員必須包括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美容業界代表,從美容業的角度提供意見,協助制訂全面和切實可行的守則。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陳恒鑌議員的修正案。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