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發言: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

我在2013年12月4日在立法會會議就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的議案辯論,以下是我的發言重點,歡迎您的意見,謝謝!

 

主席,民建聯支持劉皇發議員提出的修訂,反對將位處大浪西灣 (西灣) 的「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其實理由有很多,不過,不知是否因為村民人數實在太少,總共只有數十戶,所以政府一直聽不到他們的聲音。傳媒又一直比較偏向報道不是住在村裏的環保人士的意見,反而很少報道每天在村裏生活的村民的聲音。

 

主席,最近有些朋友跟我說,西灣的沙灘很美麗,把它納入郊野公園是好的,可以進一步保護它。但是,他們不知道,西灣這些很美麗的沙灘和附近大部分土地,本來就已經是郊野公園。現在社會的爭論其實是,當中屬於私人土地,即現在列為「不包括土地」的西灣村,應否納入郊野公園。

 

我相信很多香港市民都不明白何謂「不包括土地」。因此,我想首先稍為說一說「不包括土地」的歷史。在發展郊野公園的初期,即1970年代,當局會把土地業權人提出反對的鄉村和農地剔出郊野公園範圍。之後,為了爭取村民支持設立郊野公園,便開始自動把鄉村和農地剔出郊野公園範圍。這些被剔出的私人土地連同周邊被剔出作緩衝之用的政府土地,便成為我們今天所說的「不包括土地」。雖然「不包括土地」不受《郊野公園條例》所規管,但土地用途仍然受地契條款及相關法例限制,包括進行任何發展前,須提交發展建議書給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審批。

 

可想而知,「不包括土地」是政府當年為了爭取村民支持設立郊野公園而作出的一個承諾,是對村民的私有產權不受影響的一個承諾,任何改變即等同政府要違反當年的承諾。有關承諾的詳情,劉皇發議員剛才已經說得很清楚。

 

就這次事件,如果政府有誠意爭取村民支持的話,為何不可以坐下來跟村民詳細討論未來的發展方向呢?在保育的同時,亦可保留有鄉村特色的發展。如有必要,亦應該商討換地或其他方式的賠償。為何政府一直不跟村民溝通,為何只跟環保團體討論,而不跟住在村裏的村民討論呢?

 

事實上,自從當年設立郊野公園後,西灣村便被郊野公園範圍所包圍,車輛不能駛入,村民每天要走路個半小時出入該村,非常不便。原本設有一個碼頭,但因為郊野公園範圍而要取消碼頭,目前水路只可以靠冒險搶灘登陸。原本村民自給自足,在那裏以耕田為生。但是,政府為興建水塘而設置一些閘水區,水被閘住了,沒有水可用作耕田。村民要維持生計,有些遠走他鄉,有些開設士多、小餐廳招呼行山人士,希望他們坐下來欣賞郊外美景之餘,喝杯茶、吃碗麪補充體力,繼續行程,這樣他們便可以維持生計。

 

但是,近年村民接獲政府告票,禁止他們在那裏繼續營業,有村民說打算申請轉換土地用途,改建成旅館、民宿等,希望可以讓遊客在晚上欣賞該處的景色。但是,當局拒絕申請。現在連餐廳、士多也不可以經營,即等同趕絕他們,他們日後如何在那裏生活呢?

 

這麼多年來,當局一直不去解決村民日常生活所面對的問題。西灣村沒有交通配套,當局又沒有批出土地讓他們繼續興建村屋,而只是一直拖延至今時今日,令村民生活很困難。難怪村民覺得政府不單沒有誠意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問題,反而一步一步在趕絕他們。

 

今天局長又在這裏說:「把西灣村納入郊野公園吧!納入郊野公園後,政府便會幫助村民,幫助他們改善生活環境,甚至會幫助村民一起發展生態旅遊」。我想告訴局長,不論有沒有郊野公園,這些工作早便應該做。之前又不去做,現在卻說把村納入郊野公園後才做,村民如何相信你呢?如果政府之前已經跟村民商量好,且先做好各項配套設施,清楚討論是否需要賠償,若是有商有量的話,村民今天未必會提出這麼激烈的反對。

 

主席,我們很明白,市民想保護大自然環境,這是對的;擔心西灣被破壞,亦沒有錯;而村民想保護自己的私人財產,要求完善碼頭、道路等生活配套,以及經營餐廳、民宿等小生意,以維持生計,亦是合情合理的。

 

 

事實上,將私人土地無償納入郊野公園,便好像把私人產業納入法定古蹟一般,怎可以說對私人產權及其未來價值完全沒有影響呢?你如何說服村民認同是完全沒有影響呢?真是你有你說。

 

其實,在保育、發展及村民的權益之間應該可以取得適當的平衡,納入郊野公園亦不是唯一的保育方法。外國很多國家都可以在保育鄉郊的同時,發展很多類似環保酒店、旅舍等這些可以融合大自然環境的低密度設計,一方面可以開拓旅遊業,方便旅客之餘,亦可以為附近居民提供就業和發展機會,另一方面可以協助原居民保育他們的鄉土文化。要在保育與發展之間取得平衡,方式有很多,包括設立自然保育基金。因此,民建聯早在2005年的時候,已經要求政府注資成立一個保育基金,然後把轉移地積比率的補地價收入作為持續的資金來源。保育基金可以作為培訓更多高水平的保育人員,以及作為收地、換地、租地用作保育用途的資金來源。在保育自然生態之餘,亦可以同時保障私人業權獲得合理的賠償,既可以減低爭議,亦可以更加持續地發展,達致多贏。

 

英國有一個成立了超過100年、相當成功的基金例子,名為「National Trus」的自然保育基金。這個基金管理着英國25萬公頃具生態價值的土地、600英里的海岸線,以及200多個具保育價值的建築物和農莊。這個基金透過有效管理,將具保護價值的地區逐步發展成為景點,亦透過收購土地和向業權人租用土地來進行保育管理。這個基金會亦招收大量義工,現在有多達超過38 000名義工,並提供培訓,以負責進行保育管理的工作。

 

其實外國已經有很多值得參考的例子,為何香港政府不考慮以這些既可維持社會和諧,又可以達致多贏的方法來解決問題,而要以被村民形容為「大石壓死蟹」的方式,完全不商量,利用行政手段去強迫受影響的村民就範呢?是否因為只有30戶村民,政府便可以不理會他們的訴求呢?這樣是否欺壓村民呢?是否公道呢?

 

主席,有團體跟我說:「葛珮帆,你為甚麼要為了這30戶村民而得罪這麼多選民呢?」我當時真的很生氣,難道這30多戶村民不是人嗎?難道少數人的權益和生活便不需要理會,或不值得大家關心嗎?作為當區的立法會議員,如果連我們都不為他們發聲,還有誰會幫助他們呢?鄉郊保育不應該只保育動、植物和地貌,原居民的生活和文化是否都應該保育和照顧呢?

 

昨天,我跟林超英先生在一個電台節目上亦討論到這個問題。林先生亦呼籲大家不要反對發展鄉郊或發展郊野公園,因為發展不一定是興建高樓大廈或超級豪宅。完善配套、發展民宿,幫助村民解決生活需要和生計,都是發展的一種方式。

 

原本這次西灣保育可以成為一個很好的示範,證明保育與發展兩者是可以取得平衡的,亦不需要影響到香港保護私有產權的法治基石。但是,現在政府只是用最懶惰的「一刀切」方法,你們提出反對聲音、你們不滿意,那就把所有「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便最好,不需要跟持份者溝通 (因為已經有足夠的票數通過),又不願意引入一些新思維、新方法,完全沒有考慮成立保育基金,試問我如何能夠支持呢?

 

村民的生活與環境保護本來不需要對立,政府本來就應該以開放和體諒的態度跟各持份者充分溝通,尋求共識,這樣才是為政之道。但是,政府這次的處理手法非常差劣,已經造成城鄉對立的情況。現在勉強立法,強迫村民接受,令很多城市市民把村民妖魔化,只顧罵他們自私,好像剛才胡志偉議員在發言時,只以為他們是為了「炒樓」。這樣對未來有甚麼好處呢?只會帶來更多爭吵,未來鄉郊保育之路將會更難行,形成多輸局面。這豈為上策?

 

我在此懇請政府、環保團體、各位同事、大眾市民三思。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