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互通限制應盡快實施

病歷互通限制應盡快實施  
 
 

二○○八年政府提倡醫療改革,建議「病歷跟病人走」。翌年,立法會通過七點零二億港元撥款,推行第一階段電子健康紀錄計畫,以發展電子病歷互通系統。經過數年的籌備工作,當局於二○一四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即成立《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並開展條例審議工作。自去年五月至今,草案委員會一共進行了二十二次會議,就草案內的各項條文與當局進行商討,當局亦就草案條文進行了二十多項修改。筆者預計法案可於七月獲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下稱互通系統)在年底前啟用,屆時公共和私營的醫院及診所均可互通病歷,巿民將享有更快捷準確的診治。

充分保障病人私隱

  由於互通系統即將儲存巿民的終生病歷,包括精神病、性病、遺傳病等敏感資料,筆者一直關注草案對病人私隱的保障。自當局於去年四月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筆者作為草案委員會委員,一直密切參與及跟進草案的審議工作,除了在草案委員會內向當局提出質詢,去年亦曾撰文要求當局更充分地保障病人私隱。

  公眾曾於二○一二年互通系統公眾諮詢要求設置「保管箱」,即把敏感病歷資料作保密,需要病人額外確認才能取閱。去年五月立法會公聽會上,香港病人組織聯盟、個人私隱專員及多個組織及公眾人士,要求當局盡快設置「保管箱」,筆者於法案審議的過程中亦多番要求,當局正視巿民對設置「保管箱」的熱切期望。當局曾表示設置「保管箱」面對執行上的困難,並憂慮「保管箱」會引致電子病歷不完整,影響診治質素,一再堅持待法案通過後才研究是否設置「保管箱」。

修訂草案未生效

  筆者向當局清楚指出,不應該有一個錯覺,認為電子病歷是完全地完整無誤,醫生必須與病人直接溝通及查問病史、藥物敏感及遺傳病等紀錄,從而作出最準確可靠的斷症。同時,筆者亦向當局提供多份外國實施保障病歷私隱的參考資料,並向當局引述歐洲議會及國際發展研究中心等國際機構的相關研究報告,以顯示採取相關措施加強保護敏感病歷的必要性。

  經過約一年的討論,當局最終從善如流,於今年三月就條例草案提出修訂,把「保管箱」的精神「互通限制」加進條例草案內(條例草案第16A及16B條),參加互通系統的巿民可以提出要求,限制其病歷資料的互通範圍。然而,縱然互通系統草案於今年通過,由於現時的互通系統設計並未包括病歷資料「互通限制」的功能,新加的第16A及16B條不會即時生效。當局表示將於條例通過後的首年就「互通限制」╱「保管箱」進行公眾諮詢,研究如何更改互通系統以落實「互通限制」條文。簡言之,第16A及16B條要待系統功能更改完成才能生效。

  當條例通過後,互通系統雖可即時啟用,病歷縱可互通,但欠缺「互通限制」╱「保管箱」將令到病歷私隱保障有所不足。筆者期盼當局盡快(二○一六年底前)完成諮詢及研究,並向立法會及公眾提交「互通限制」╱「保管箱」實施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