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社服令比緩刑更有意義
近年每年有逾一萬人次因為犯法而被判入懲教院所,大部分被判少於一年至三年不等,例如二○一六至二○一八年平均每年囚禁刑期少於一年的人次達七千四百多,另外,亦有不少人被判緩刑,惟判監後獲緩刑予公眾「感覺好似無刑罰」,與其判緩刑,判處社會服務令可能會更有意義。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資料,過去三年,每年平均約有一千四百人因涉及不同罪行被判社會服務令。截至今年四月三十日,已有八百八十九人被判社服令。各界人士均指,社會服務令可以讓年輕、初犯下輕微罪行的人無薪工作服務社會,更具教育意味。
社會服務令計劃是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378章《社會服務令條例》的社區層面判刑。法庭可以向十四歲或以上干犯可判監禁罪行人士判處社服令,服令者在感化主任督導下,須於十二個月內完成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服令者會在感化主任的輔導下做無薪的社會服務工作,例如在政府、醫院、慈善機構等地方作清理垃圾、髹漆等體力勞動工作。
對於誤入歧途、初次犯事且罪行輕微的年輕人,社服令應較緩刑更具有意義。懲教不止注重懲罰,還有教導改過,因此,無論是社服令或感化令,促使初犯輕罪的年輕人改過自新,貢獻社會,相比判監但又緩刑會更為理想。
現時本港各區鼠患問題嚴重,沙灘亦布滿垃圾,筆者建議,可以安排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人士到衞生黑點參與清潔社區,以助減少鼠患和改善衞生,使服令者「可以為社會做番啲嘢」。社區工作與輔導可以引導服令者走上正路,有利於激發他們更積極改過自新,也有利於提倡守法和共融觀念。服令者通過社會服務懺悔過錯,並有機會向社會作出補償及貢獻,幫助別人同時也幫到自己。
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