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心冇鬼使乜驚
《國歌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均屬犯法;草案亦要求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等多個場合,奏唱國歌須肅立和舉止莊重。
這是理所當然的要求,也是國際慣例,但立即有反對派議員聲言,草案對侮辱國歌的「定義模糊主觀」,「侵害言論及表達自由」,更稱會成為「褫奪議員資格的新法令」。這完全是本末倒置,議員要做政治騷,也不應拿象徵國家的國歌來做,要做貶損、侮辱國歌的政治騷,就不要做議員。
條例實施後,奏國歌會成為議員宣誓儀式的一部分,議員必須出席,如果有議員離開或噓國歌,或會觸犯《國歌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如果不是要公開及故意貶損國歌,又何必擔憂「侵害言論及表達自由」?如果不是要在宣誓時刻意缺席播放國歌環節,又何必擔憂被「DQ」?除非有人心中有鬼,否則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又何須抗拒有關安排?
反對派議員聲稱條例是干預學校教育。學生唱國歌是國際慣例,例如加拿大規定學童須在上課前唱國歌或播放國歌。反對派議員為何不質疑外國學生要唱國歌有問題呢?國歌是國家的象徵,超越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不同,尊重國歌是合情合理。《國歌法》立法,目的是針對故意侮辱、貶損國歌的行為,執法門檻非常高,市民只要尊重國歌,並非有心挑釁,根本不存在容易觸犯法律的問題。
東方日報
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