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偷窺偷拍應列為性罪行
高等法院就小學女教師疑以手機洩露入學試題案,指律政司理解錯誤,不應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維持罪名不成立的裁決,引起廣泛關注。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指任何人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即屬違法。這條文已沿用二十五年。時移世易,現時電腦罪行已趨多元化,況且這條例並非打擊電腦詐騙以外的行為。現時律政司援引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所作出的檢控並不理想,更有牛頭不對馬嘴的情況。法改會之前也曾作出諮詢,期望透過訂立新法例檢控偷窺等性罪行,但歸根究柢是律政司失職,一直歎慢板,以致使用一條沒有針對性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檢控,至現在被高院挑戰,導致要煞停所有檢控個案。
本港並沒有針對偷拍裙底的罪行,而是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遊蕩罪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行提出檢控,一來罰則不重,二來沒有針對性,如今連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也被廢武功,令人擔心偷拍狂徒會伺機犯案,令香港成為偷拍之都。
法改會過去亦曾多次提出要修訂相關法例,但律政司都置若罔聞,筆者認為現時情況危急,促港府盡快就窺淫罪立法,同時適用於公眾及私人地方,並納入為性罪行條文,以大幅提高刑罰,而被定罪者更要列入性罪犯名冊,不得從事教育等工作,以增加阻嚇力。
東方日報
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