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搞事議員豈可不受懲罰
立法會去年成功修訂議事規則,削弱拉布空間,但議規仍存漏洞,就議員肆意搗亂、暴力衝擊等行為未有相應的懲罰機制,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日前開會研究是否修改議事規則,規管搞事議員。
近年來,世界各地議會皆對議員搗亂和暴力行為施以懲罰。英國議會規定,議員首次被逐五天內不可出席議會,再次被逐二十天內不可出席議會,最高可被罰整個會期餘下時間停職,停職時無糧出;南韓一二年通過《國會肢體衝突防止法》,對利用非法手段妨礙議事的議員施以懲罰;美國國會一三年起對拉布行為作出多項限制和調整,對違規者施以停職、停薪和罰款等懲罰;德國除了罰搞事議員停薪外,亦有罰款制度。
外國議會皆嚴懲搞事議員,香港搞事議員豈可不受懲罰?現行的議事規則,主席只能對搗亂秩序者下「逐客令」,將其驅逐離場。如此「寬容大度」,不少反對派議員被趕離場後,可迅速返回會議而沒有任何罰則,故毫無阻嚇力。既然在議事堂搞事不但零成本,議員更可譁眾取寵博取媒體曝光,反對派議員便伺機採用激進、暴力手段衝擊議會,使會議被迫中斷。衝擊者往往成為傳媒焦點,向擁躉「交戲」,藉此取得政治利益。但立法會就淪為政治騷舞台,經濟民生問題深陷政治騷泥沼。
反對派議員將在議會搞事、將拖垮政府施政視作政績,但市民大眾卻深受其害。市民希望遏制議會的搗亂和暴力行為,讓議會能夠實事求是地為大眾服務。
東方日報
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