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若水:香港應有「動物福利法」
印度聖雄甘地說:「一個國家道德進步與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來衡量。」最近接連發生懷疑毒害狗隻事件,狗主黃小姐早前在粉嶺華明邨帶同愛犬落街散步,其毛孩回家後亦因懷疑中毒而逝世。她其後提到除非狗主簽署一份文件表示放棄有關狗隻,否則漁護署不會為其愛犬進行驗屍工作,而驗屍後亦不會將狗隻遺體交還給狗主。
對不少狗主而言,毛孩是其家中的一分子,政府不應以化驗為由而剝削主人取回狗隻屍體的權利。經筆者所屬政黨多次爭取及要求下,政府終讓步,表示會酌情處理並就屍體檢驗工作作出改善措施。是次事件反映本港的動物保護法例、政策和宣傳教育均嚴重落後,應盡快研究及制訂更完善的保護動物政策。
現時本港涉及動物福利及管理的法例,仍停留在1935年的觀念與標準,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英國早在06年已制訂新的《動物福利法例》,要求主人有責任為動物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為寵物善終,完成殮葬程序等方面提供合理的照料。
尊重生命及愛護動物乃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觀,香港是國際大都會,必須急起直追,盡快訂立全面而完整的「動物福利法」,確保動物獲得適切的照顧,以回應社會大眾的訴求。
都市日報
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