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立法維護國歌尊嚴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將於本月二十三日討論《國歌法》立法事宜。有報道稱,政府最快於下周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文件,預計七月立法會休會前進行首讀。
尊重國歌乃普世價值,侮辱國歌等同侮辱國家,香港本地立法保障國歌是合情合理。綜觀世界各地,很多國家均有國歌法,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菲律賓和印度,都有保護國歌的相關法例。美國《國旗法》第301款指明演唱國歌時,若軍人穿着制服而國旗展現時,他們需行軍禮,而其他人則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倘沒有國旗,國民則需面向音樂方向,其他要求則與國旗展現時一樣。
香港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根本是理所當然、無可非議,卻引起某些反對派人士的刁難。若非對國家不敬,抵制國家認同,欲借助噓國歌和各種侮辱國歌的行為鼓吹港獨及分離意識,又何懼《國歌法》立法?《國歌法》立法只要原則清晰明確,消除灰色地帶,讓港人有法可依,執法並不困難。《國歌法》立法必須盡快做,不應以保障人權和言論自由為藉口,阻延立法。
人大已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對維護國家尊嚴及提升國民意識有莫大幫助。港府應透過完善相關法例,確保《國歌法》在香港得到切實執行。而學校亦有責任繼續履行傳道授業解惑,讓本港青年了解國歌對國民的意義,遵從奏唱國歌的禮儀,增強對國家民族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東方日報
201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