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再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

仗義執言:再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

我曾經在立法會提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其實,這方面的例子不勝枚舉。一個判例是二○一五年二月,一位在「佔中」期間的示威者推倒警員,扯脫警員肩章,但法官認為不排除被告跌倒意外拉倒警員,被告被判無罪釋放。另一個判例是二○一四年中,激進暴力分子衝擊立法會大樓,打破玻璃、撬毀大門、擊傷保安員,十二名被告罪成卻只輕判八十到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再一個判例是,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於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為「佔中」揭開序幕,對香港社會造成巨大損害。法官卻信納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因而分別輕判三人社服令及緩刑。法官更稱:「年輕人或會因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並無不對。」判決和市民期望落差太大,大眾嘩然。

市民期望見到公正公道的裁判,憂慮「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會縱容、姑息暴力和違法行為,令有關人士有恃無恐,膽子愈來愈大,後患無窮,幸好這現象近日有了改善。梁國雄及譚得志日前被法院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七日,法官指被告的行為侵犯其他人的言論表達自由和集會權利,二人亦是領導者,要為示威行為負上刑責。政府就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事宜的司法覆核勝訴,高院裁定二人宣誓無效,議員資格被取消。法庭也沒有因為「年輕人或會因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而放生梁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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