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受傷害的證人
早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性侵智障女院友事件,引起全城關注,社會大眾對律政司撤銷檢控的決定感到愕然,不少人更大罵律政司的處理手法。刑事檢控專員回應大眾的新聞公布指出,由於沒有充足證據進行檢控,只能無奈撤銷控罪。今次律政司尊重法律程序,但就被質疑不能體現公義。
案中其中一個被認為證據不足的原因,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須親自出庭在宣誓下作供,否則任何證據都只會被視作「傳聞證供」,不能呈堂。由於今次的事主在事件發生後心理上出現嚴重的心靈創傷,律政司考慮到勉強出庭對事主的傷害可能會更大,最終決定撤銷控罪。
其實,政府及法院一直未有加強保障「性暴力受害人」、「易受傷害的證人」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證人」,避免受害人出庭作證時受到二次傷害。現行法律出現漏洞,政府就應該修法。香港應參考愛爾蘭的「Ground Rules Hearing」模式,由法官在審案前便就律師進行盤問時,就盤問內容、用語及肢體語言甚至態度語氣等作出指引,以減低盤問時對有關證人造成影響。亦應盡快就刑事案中可接納「傳聞證供」的草案,進行諮詢及落實有關法律改革工作。
政府亦應改善現行法院設施,給予友善的司法環境予性暴力受害人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證人,例如專屬法庭等候室、以視像作供及獨立通道進出法庭等,預防因進出不熟悉的公眾場所及被人指指點點,而對受害人造成壓力或二次傷害,影響證人出庭應訊的表現。
社會有責任保護易受傷害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