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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或電影中發生強姦案情節時,下個鏡頭可能就到法庭判決將被告收監,正義彰顯,大快人心,但現實世界中,漫長的司法程序卻未在片段中展示。在實際情況裏,性暴力受害人由報警、驗傷到正式上法庭,過程可能長達數個月至以年計,法庭對受害人的保障亦遠不足夠,就算要申請一個屏風也是極難成功。性暴力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面對的心理壓力和困擾,有可能對其造成「二次傷害」。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指明,「恐懼中的證人」可在作證時使用屏風或電視直播聯繫等特別安排,但只涵蓋人身安全受威脅者、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心智正常的成年受害人就不算。據社福組織「風雨蘭」的經驗,若非兒童及智障人士,要申請使用屏風是極難成功的,更有個案是受害人被侵犯時未成年,但審判時已滿十八歲而不獲准設屏風。 我數月前出席風雨蘭研討會時聽到一個案例,強姦受害人Jenny(化名)知道被告上訴得直,案件將會重審,對方承認了較輕的非禮罪。 法官認為須平衡雙方利益 經歷過上法庭時承受公眾目光和被盤問的壓力,Jenny堅持要申請屏風,但因為已年滿十八歲機會渺茫,在漫長的等待期間Jenny心理上極度難受,最後更決定不上庭。性暴力罪案一項特點是,受害者往往就是唯一證人,因此證人在等候審訊前都經常回想案發經過,以保證上庭時的證供清晰有條理。到了正式審訊,又要接受辯方盤問,鉅細陳述被侵犯過程,有時更要回答過去的性經驗等極度私隱的問題。 婦女界一直都爭取放寬在法庭使用屏風的規定,但此舉卻未必得到法律界普遍支持,原因是《基本法》訂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上「公開審訊」的原則,有人認為設置屏風會令司法程序的公開程度降低,被告人的權益會受損。一道屏風背後涉及的是法律原則的爭議。 去年六月高等法院就一宗強姦案的判決(編號︰ HCCC 379/2013)就作出了很好的示範。法官薛偉成准許申訴人作供時設屏風,阻隔公眾的視綫,但被告仍可見到證人。法官的判決理由書清楚解釋了法庭應該平衡受害人、公眾和被告的權益,並認為性暴力和性侵犯性質尷尬而敏感,設屏風把公眾遮隔是可接受。法官又指,只要法官對陪審團作恰當指示,就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利,正如被告坐在犯人欄裏也不會構成不利影響。 更完善支援 鼓勵挺身舉報 經過婦女界長年爭取,司法機構終於在今年一月向立法會提交了完善提供屏障措施的方案。司法機構政務處提出三個方案,並建議採納方案B,「在現時的架構內,對法庭考慮性罪行案件申訴人使用屏障的申請,改善現行程序」,至於能否修改法律,訂明只要性罪行案件申訴人申請就自動提供屏障,就轉交政府當局再研究。 過往有不少調查顯示,很多性暴力受害人未有報警求助。受害人不報案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感到羞恥或不知所措,但肯定的是,若司法程序有更完善的支援,可以鼓勵更多人挺身而出。 法律原則的爭議一時間很難有共識,但以香港優秀的司法制度,絕對有條件對受害人提供更多保障,更全面地體現法律公義。 |
星島日報 A15,每日雜誌,來論,葛珮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