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應訂辱公職人員罪

仗義執言:應訂辱公職人員罪

近年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被市民辱罵、挑釁甚至肢體碰撞等事件時有發生,大大增加公職人員的工作壓力和執行職務的難度,筆者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上,表示希望政府能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周達明表示,保安局就有關議題正研究世界各地的做法,會在保安局完成相關研究後,繼續跟進。

為激勵公務員士氣,最重要是令他們有尊嚴地工作,有不同公務員工會和團體都向筆者反映,十分希望政府能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讓他們工作時不會「無啦啦」被侮辱。

筆者一直關注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去年三月曾在立法會提出質詢,要求當局跟進。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當時回應稱,是否需要立法,政府保持開放態度,會探討可行性,並繼續細心聆聽各方意見。

其實侮辱公職人員罪並非新鮮事物,很多國家和地區包括法國、澳洲、新加坡、台灣,甚至澳門,都有設立侮辱公職人員罪。

澳門設有侮辱罪,若出言侮辱使他人人格和聲譽受損,即屬違法。如果侮辱正在執勤的公務人員,更會犯下加重侮辱罪。澳門曾有女子因侮辱檢控違泊的警員,被法庭裁定加重侮辱罪成。

設立侮辱公職人員罪具爭議性,但拖延只會令公務員以為政府不重視,從而減低他們的士氣。當局應盡快交出研究成果,設立侮辱公職人員罪,以維護公職人員的尊嚴及士氣,並為香港社會重建互相包容的風氣。

東方日報

20181124